一、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二、 凡本院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中国工会组织。
三、 要求加入工会的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本院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学院工会批准之日算起。
四、 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五、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院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并收回会员证,并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六、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
七、 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院工会委员会决定,开除会籍。
八、 工会会员调离本院,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本院的会员其会员关系亦同。
九、 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作时,可保留其会籍,到新单位组织工会时,再将有关材料转去,恢复会籍。
十、 会员离休、退休,可保留会籍。
十一、 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