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实践技能,规范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下企业实践锻炼的教师范围
(一) 专业基础课教师和专业课教师。
(二) 45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不安排其脱产下企业实践锻炼。
(三) 新来学院工作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如讲授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原则上优先安排其到相关企业实践锻炼半年。其他新来学院工作的教师,一般应工作一年并熟悉本专业课程教学后,再安排其下企业实践锻炼。
二、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的原则
(一) 坚持鼓励教师到生产第一线参加实践锻炼的原则。
(二) 坚持普遍性的原则。争取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所有45岁以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都下企业进行过实践锻炼,成为“双师型”教师。
(三)坚持任务性原则。所有下企业锻炼的教师均事先确定明确的目标任务,确保锻炼的实效。
(四)坚持以学校有计划地派遣为主的原则。
三、具体操作程序和待遇
(一) 各系(院、部)根据本部门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建设需要,对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作出整体规划,并于每年的6月上旬、12月上旬将本部门下一学期的《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计划汇总表》报教务处,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实行。
(二) 教师在下企业前详细填写《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审批表》栏内所有内容,如承担企业科研项目的,所在企业须与科研外事处签订相关协议。未签协议就下企业者不享受任何待遇,超过三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 下企业单位一般应在本省范围内,时间不超过半年。下企业期间,工资和校内岗位工作量津贴照发,其中岗位工作量津贴暂存学院(财务处),待下企业期满回学院工作后经过考核鉴定再行支付。
(四) 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处室和原教学单位加强对下企业锻炼教师的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定期或不定期到接受锻炼的企业进行访谈和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锻炼结束,学院和企业一起对教师进行综合考核,若考核不合格,岗位工作量津贴不再发放。
(五) 下企业实践锻炼结束,教师将《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总结》、《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鉴定表》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实践锻炼PPT课件交教务处。
(六) 下企业实践锻炼教师回校后,要在系(院、部)以上范围内举行下企业实践锻炼成果汇报,汇报自己在该阶段的学习收获、心得体会,由教务处和人事处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并提出鉴定意见。
(七) 由教务处和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报的材料及评议结果对下企业教师进行综合考核并报学院审批。
四、各系(院、部)要关心教师在企业的实践锻炼情况,做好沟通、联络工作,并负责把关系到本人利益的事项及时通知教师本人。教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要不定期地到企业访查,了解教师在企业的工作、学习情况,探讨交流,解决问题。下企业教师也应主动向学院汇报自己的情况。
五、学院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将进一步突出高职院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特色及教师队伍建设重实践、重技能、重应用的特点。今后新聘任的高级职务任职者必须有在生产、经营、建设一线实践锻炼的经历,通过政策导向,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我院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暂行规定有相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